【房产办法】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县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试行(全文),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县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国家几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四川几厅委《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宜住建城管函〔201745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将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租金标准统一分档设置,准入条件、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统一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住房情况等信息的审查比对,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一)县政府负责对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二)县住建城管局为牵头实施单位,县房产管理处为具体承办单位,负责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房源配租、使用、退出、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

(三)县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身份属性是否为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中低偏下收入家庭。

(四)工商对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是否为公司股东等情况进行审查。

(五)人社部门负责查询申请人的养老解缴情况,反推比对情况。

(六)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查询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反推比对情况。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情况和户籍情况进行核查,杜绝申请人故意分户现象发生。

(八)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反推比对情况。

(九)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房屋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反推比对情况。

(十)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财政供养情况进行核查,反推比对情况。

(十一)长宁镇政府、各社区负责辖区内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政预算。

(十二)发展改革、国土、教体文广、宣传、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和租金标准

第五条  本县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长宁镇江长路内侧的竹海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待分配房源,以及以前年度建成的安宁小区、紫竹小区、怡和小区等剩余房源。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房屋租赁保证金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公共租赁住房地理位置等因素分档设置,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租赁保证金按户收缴。

第七条  有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以实施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标准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房屋租赁保证金标准,以及具有物业服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在未有新标准公布之前,依然按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原有标准执行。

第三章  配租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和对象,包括:

(一)具有长宁镇七个社区的常住居民,且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取得长宁镇城镇居民户籍2年以上,并在长宁镇实际工作或居住的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籍因就学或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县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

(二)非长宁镇城镇户籍(含进城务工农民),在长宁镇县城区域内实际居住和工作,主申请人持有长宁镇县城区域内(含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即申请之日前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  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的三个基本条件。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机动车辆、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中所指的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的共同申请人,以及与申请人为同一户籍的成员。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长宁镇实际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车辆、无住房(含住宅和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的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2017年执行标准为2016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7315/*0.6=16389元)。

申请时上一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县统计局确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低偏下收入标准的60%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此处的重大疾病是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各期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五)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关系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为准,成年子女可根据实际居住等情况予以确认。

(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住房。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拆迁安置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单位提供的租赁性公房和福利性房屋。

(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精神方面疾病,又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家庭,将根据实际情况配租以前年度廉租房以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申请人拒绝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实物配租,取消其配租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九)符合上述配租对象的家庭成员均须在2人(含2人)以上。考虑长宁镇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即低保户)部分住房困难人员客观实际对符合上述配租对象的家庭成员均只有1人的,可与同类型另1人自愿组合为共同申请家庭提出共同申请合租1套房屋(以下简称为:共同合租申请家庭)。

(十)共同合租申请家庭中的每一位家庭成员都必须分别同时具备上述条件。

(十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条件。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自愿申请、分批审核、分级审批、动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社区或所在单位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报长宁镇政府、县民政局或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再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单位成员组成的资格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实施(具体申请程序详见附件1)。

第五章  配租方式与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严格按照资格评分标准打分,按得分高低评出可以获得保障性住房配租资格人群的先后顺序,并依次选择楼层和房号。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发配租证,与申请人签订《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评分标准:

(一)基础评分。

申请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家庭申请人口数量(只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评分,每人10分;共同合租申请家庭按2人计算,基础评分为20分。

(二)附加评分。

1、从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的长宁镇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年龄结构评分:男性申请人年满60周岁加5分,女性申请人年满55周岁加5分,以后每增加一周岁加1分;

从单位申请的进城务工的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缴纳社保年限结构评分:缴纳社保年限每缴纳一年加1分;

2、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复转军人分别加10分、8分、5分。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一级残疾的加5分、二级残疾的加3分、三级残疾的加2分。

4、申请家庭按所属类别结构参与附加评分,每个类型只选一档加分,就高不就低。

(三)每个家庭最终评分等于基本评分与附加评分之和。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优先以50㎡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优先保障不足家庭按第十四条评分标准列入排序予以实物配租。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七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签订《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法使用住房。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承租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取消其配租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须密切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房屋管理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腾退等管理过程中需单位配合的,各单位须全力支持。

第二十条  租金收缴由县房产管理处负责,租金收入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应督促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职工按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必要时可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通过社区申请并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按规定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由长宁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负责协助缴纳。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保障国有资产的正常经营和使用,对不予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腾退工作的单位,必要时房屋管理部门可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协助缴纳。

第二十四条  共同合租申请家庭的房租、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保证金各承担一半。除需遵循以上管理外,还应以自愿组合、自愿协商的方式推举出其中一人作为主申请人,房屋租赁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保证金,房屋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等日常费用均由主申请人负责收缴;共同租住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也由主申请人全权负责。共同合租申请家庭内部因房屋合租等产生的矛盾纠纷均由初审受理社区负责,房屋管理部门只负责房屋租金等纳入财政非税收入工作的管理。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动态调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获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住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的;

(三)承租人与另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组成婚姻关系的,须退出其中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时,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过渡期满后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五)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辞职、辞退离开本县或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条件的,可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六)出现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五)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六)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八)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九)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经营性活动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上述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协助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完成腾退,并将腾退情况及时报送房屋管理部门。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房屋产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收入等经济状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最低收入保障条件,但又符合本办法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所承租房屋租金按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缴纳。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由县住建城管部门牵头,建立由民政、工商、人社、公积金、公安、不动产登记和住房保障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动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对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住房情况等信息的审查比对,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并记入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已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租赁期满后,对其资格的审核及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试行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出台正式实施管理办法。


附件: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程序

2.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3.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协助管理承诺书

4.长宁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入户调查表

附件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程序

一、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报《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一)长宁镇城镇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2.低保户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并登记在册的《长宁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 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

4.非长宁县户籍的共同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证明材料;

5.属于长宁镇最低收入的共同合租申请家庭中的两名申请人均需按其上述要求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我县进城务工人员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未享受单位提供的租赁性公房和福利性房屋的情况证明,以及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协助管理承诺书;

3.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交凭证;

4.非长宁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递交《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所在社区或者单位应予受理,并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初审评分公示。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对申请资料存档,不予退还。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财产情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公示

(一)初审评分。

1、长宁镇城镇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专人到申请人当前居住地进行实地入户核查,填写《长宁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入户调查表》并签字盖章确认(附入户调查图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实进行初始评分,在所在社区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长宁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入户调查表》(附入户调查图片)、申请材料复印件、初审公示结果和评分表报长宁镇人民政府复审。

2、进城务工人员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专人到申请人当前居住地进行实地入户核查,填写《长宁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入户调查表》并签字盖章确认(附入户调查图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实进行初始评分,在单位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长宁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入户调查表》(附入户调查图片)、申请材料复印件、初审公示结果和评分表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复审。

(二)复审。

长宁镇城镇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报长宁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复审。

进城务工人员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报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复审。

长宁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申请人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后,转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复审部门对于初审资料要件缺失、资料不完整的应予以退回初审单位。

(三)审核。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城管局(县房管处)、县国土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公积金管理部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单位成员按总则第四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住房等情况开展联合审查、审核比对。

(四)公示。

经审核符合配租条件的全体申请人,按照累计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公示15天。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相关部门按其职责组织完成调查核实。

四、确定实物配租对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按评分高低以及当期房源套数予以审批确认,并依次选择楼层和房号。对当期房源不够的申请人实行轮候。

五、入住

申请人持安置通知书,到县房管处签订《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附件2-1 :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附件2-2 :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附件3

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协助管理承诺书

(适用于进城务工人员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县房管部门:

申请人       系我单位职工,已与我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合同期限    年,从          日至            日,同意该同志申请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我单位承诺按照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对其租赁行为进行协助管理:对不按期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房屋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配租条件的职工进行腾退,并将腾退情况及时报送房屋管理部门。

负责人:(签名)

承诺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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