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政府要说到做到,不放空炮”的重要指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办法试行(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

工作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政府要说到做到,不放空炮”的重要指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推动丹东全面振兴,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151)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2)文件及《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上级报告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严格执行报告工作制度,是“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报告重点: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包括国务院令、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省政府令、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落实情况。

()省、市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省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业务会议以及工作会议议定或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包括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类文件、简报、资料及群众来信上批示的落实情况。

()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时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报告程序和要求: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出台后,主办县()区和市政府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要在20天内,通过督查或政务信息等渠道,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传达学习、采取措施及各界反映等情况;80天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政策实施效果、典型做法、困难问题及工作建议;对于省、市政府文件,以后每3个月,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政策落实情况。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讲话印发后,牵头负责组织落实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50天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需要办理反馈结果的,牵头负责组织落实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批示下发之日起20天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落实结果。

()省政府、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办理反馈结果的,牵头负责组织落实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5天内反馈落实情况;20天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说明理由和进展情况,并每月续报办理情况,直至办结。

()对市政府须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工作的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前10天,向市政府书面作出工作报告。

()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后15天内,市政府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传达贯彻会议精神,部署落实会议要求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安排;50天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省、市政府全体会议,省、市政府常务会议,省、市长办公会议,省、市政府业务会议后15天内,牵头负责组织落实工作的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或工作进展情况。此后,每月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落实到位。

()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工作报告,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于每年6月中旬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各项工作任务中期进展情况;12月中旬前全面系统地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对市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一般应在2个月内,将研究吸纳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代表、委员反馈办理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十一)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后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原则上承办部门应于10天内,研究提出意见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说明理由和进展情况,明确办理反馈时限,并在办理时限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书面作出报告。

(十三)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总体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书面作出报告。

(十四)上述事项有特殊报告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落实报告工作制度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报送市政府的工作报告必须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要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不隐瞒、对存在的矛盾不回避,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解决措施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报告内容要短、实、新,不要穿靴带帽,不说官话套话。

第六条 市政府将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综合协调、市政府督察室组织实施、各地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报告制度和督促检查工作体系。

()市长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负分管责任;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是抓落实工作的第一助手;各县()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和综合协调督查工作;市政府督察室负责指导全市政府督查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市本级督查事项,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跟踪督办、定期报告,根据落实结果配合相关部门问责问效。

()市政府研究决策时要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要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和落实责任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梳理完毕,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目标分解到部门、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明确完成时限和质量标准。市政府部门提请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专项督查,需提前3个月提交督查计划,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报告工作制度,按照报告工作规定的时限向市政府报告工作。由市政府督察室负责督办,及时报告动态落实情况。

()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专项工作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市政府督察室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开展抽查、复查、明察暗访,除应保密事项外,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落实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府督察室对所有督办事项要建立落实情况台账,详细记录督查内容、责任主体、完成时限、落实进度、反馈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跟踪督办,办结一项、销号一项。

()市政府督察室要设置督查专员。选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敢于担当、善抓落实的有关人士担任政府督查专员,协助市政府督察室开展专项督查活动。督查专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查工作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督查工作信息网络和评估、反馈平台,配备必要的办公和通信设备,确保督查工作信息畅通,反馈及时,取得实效。要保障督查工作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七条 建立完善考评体系和督查通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抓落实的督办责任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完善督查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将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报告工作制度和加强督查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对各项工作落实进度和效果,定期进行目标考核通报。针对工作措施不力、落而不实、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不能正确履职尽责,或者不思进取、安于现状、消极怠工,造成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情形,市监察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规定》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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