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摘要:我国宪法规定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翻开报纸或者打开网页,我们会发现许多有关公众人物隐私的报道,大家会认为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比对普通人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要小许多。基于此,本文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入手,详细论述了民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依据,并指出了其中的不完善之处和解决之道。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民法;隐私权保护

前言:2009年12月我国出台了一项新的法律——《侵权责任法》,它标志着我国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已达到一个新的高度。随着社会经济和大众传媒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越来越关注,以下将对我国民法中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措施进行分析。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

公众人物隐私权是由公众人物和隐私权两个词合成而来,因此要理解公众人物隐私权就要先理解公众人物和隐私权这两个概念。

(一)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并且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与社会公众利益有密切联系的人物。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是公众人物的两大特点。公众人物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影视明星、球星、著名专家学者、著名经济人物、政府官员等等。

(二)隐私权

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目前学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1、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秘密不被公开的权利。2、隐私权是指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公开,个人私事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3、隐私权就是公民不愿让他人知道自己秘密的权利。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任何公民或法人不得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干扰其私生活,收集传播其个人信息。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定义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公众人物这个比较特殊的主体对与公众利益无关的,自己不愿意让他人知道,不愿让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的保护控制权就是公众人物隐私权。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

与普通人物相比,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受到的社会关注较多,社会地位较高,占有的社会资源较多,社会影响力也较大。他们的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他们隐私具有以下特点:

1、隐私受到社会的关注。公众人物一般都是成功的代名词,所以必然引起众多人的羡慕。人们在羡慕公众人物生活的同时,也对他们产生了好奇心,对他们的私生活好奇,对他们走向成功的经历好奇。所以,一旦某个人成为了公众人物,人们便会想办法去了解他的生活经历,了解他的个人信息。

2、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首先因为公众人物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因此对社会价值观念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公众人物正义的、善良的行为会改善社会风气,给社会注入“正能量”。比如去年习近平主席排队买包子、陈光标积极做慈善,他们就是在给人们树立一个榜样,唤起人们心中的真善美,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但是公众人物的负面行为或言论也会严重损害社会风气,比如“艳照门”事件、“兽兽门”事件、文章出轨事件,这些不良的行为都给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当人们在做“坏事”时,会给自己找借口说:“某某公众人物都这么做,我为什么不能这么做”。其次,由其特殊身份决定。某些公众人物由于其身份比较特殊,导致其隐私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比如在选举政府要员时,会对他的学习经历,社会出身,工作经历,道德品质等个人隐私进行全面调查,因为这些隐私是评价他能否胜任该职业的重要标准,他们的隐私与社会公众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1]。

二、民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一)民法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依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公众人物虽然有他的特殊性,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和普通人一样都是公民,都享有隐私权。但是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特点,它并没有明确指出谁享有该权利,谁不能享有该权利。而且隐私权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性质——克减性。即当公民的隐私权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或者公民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相矛盾的时候,公民的隐私权就会受到克减。所以只要公众人物的隐私不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冲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就会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民法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必要性

首先,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社会地位较高,掌握的社会资源较多,受到社会关注的程度也更高,披露他们的隐私具有更大的价值,所以他们的隐私更容易受到侵犯。现在我们随便打开一个网站,就可以看到大量公众人物的隐私。不论是身高、体重、生日等个人信息,还是婚姻状况、爱人的工作、几个子女等家庭信息,只要你想知道都能在网上找到。而这些信息我们早已司空见惯,甚至不知道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披露这些信息是违法的行为。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其次,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传播信息的手段更加多样、更加方便快捷,如果公众人物的隐私不小心泄露了出来,将会迅速的传遍全国甚至全世界。虽然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可能会忘记这些事情,但是它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比如“艳照门”事件。艳照披露以后,阿娇的演艺事业跌入谷底,直到今天她的演艺之路依然走的不是很顺利。这件事更是张柏芝、谢霆锋夫妇离婚的罪魁祸首。最后,公众人物拥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如果他们的负面隐私被公布于众,会对社会公众利益或者社会道德产生许多消极影响。近年来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现象时有发生,警示我们必须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的保护[2]。

三、我国民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2009年的时候,在未得到张一山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中国娱乐网公布了一张张一山的照片,并且在标题中使用“半裸”、“性感”等词,对此,张一山起诉了该网站,认为该网站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该网站向他赔礼道歉,删除这篇文章,并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张一山的诉讼不成立。理由如下:虽然在未经张一山同意的情况下,该网站刊登了他的照片,但是这张照片是真实的,并非伪造。所以被告没有侵犯张一山的名誉权。

在我看来法院的判决存在不妥之处,因为张一山的照片属于私人物品,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所以不存在克减问题。中国娱乐网未经本人同意就披露私人照片属于侵权行为,但是法院却判决该网站没有侵犯张一山的名誉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一些缺失。

(一)民法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上存在立法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对隐私权的认识不足,把隐私权归于名誉权之中。有关公民隐私保护的法律条文更是分散在宪法、民法、刑法等不同类型的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立法缺失,导致法院在审理判决此类案件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缺乏判决标准,同样案件,判决结果却存在巨大差异,使得法律难以保护受害者的隐私权。而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是缺少相关法律依据,导致我国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护,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工作滞后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这一方面做的一直不好,立法工作相对滞后,难以适应社会现实的要求。普通人的隐私权都难以得到较好的保护,更别说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了。随着网络技术与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个信息传播速度极快的时代里,人们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和方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已经难以应对当前的复杂情况。目前我国仅有两部法律来保护网络隐私权。一部是200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另一部是2005年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除了这两部高级别的法律法规外,一些地方也出台了一些规范网络的地方行政法规,但遗憾的是没有提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缺失,难以形成良好的行业自律模式。导致法律难以保护人们的网络隐私权。除此之外,对于什么是隐私权,什么是公众人物和公众人物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等问题,我国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依然很小。因此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等有关立法部门要加快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工作,尤其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工作,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三)公民缺乏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意识、观念

公众人物和隐私权,这些概念都是从国外传来的,并非我国的“土著”概念,因此与我国的“土著”法律概念有一定的差异。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加快,我国社会民众逐渐了解并认可了这些概念。人民群众开始萌发保护隐私权的意识。但是受我国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过于强调“公”而忽视了“私”。这就导致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尤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缺少文化上的支持,所以人们对于保护自身的隐私权的观念还比较差,而且对于公众人物是否应该享有与普通公民同样的隐私权的问题,社会上也争论不休,没有得出一致的看法,侵犯公众人物个人隐私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保护隐私权的宣传工作,让每个公民都认识到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同时也要加强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宣传工作。

四、完善民法中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建议

通过对我国的现有的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和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相关事件的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工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隐私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公众人物隐私权是公民隐私权的具体存在形式之一。由于公众人物的身份和地位都比较特殊,所以公众人物只能牺牲自己的一部分隐私权,用一些隐私来满足社会公众的好奇心和知情权,但是这并不是说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所以我国必须要尽快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系统的、全面的《民法典》,把公众人物享有隐私权这一项写入其中,让我国的每一个公民都充分享有隐私权,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必须明确指出每个公民都充分享有隐私权,并明确指出隐私权的基本问题。如:隐私权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种类、侵权行为、侵权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单独罗列出来,设立专门的章节,进行明确保护。

《民法典》还应当把“公众人物”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概念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在法律上明确公众人物的适用范围。只有这养才能给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才能更加有效的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界定公众人物的法律概念以后,《民法典》还应当明确规定公众人物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即公众人物的哪些隐私受法律保护,哪些隐私是受到克减的,使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法可依[3]。

(二)修改《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规定了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一项独立人格权利。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损害时,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这部法律对我国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开创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先河,但是这部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该法的内容比较空洞,缺乏隐私权的具体内容、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在司法过程中很难做出准确的判定。其次,没有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以及侵权以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说明。因此必须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修改,增加有关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容,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得到法律上的有效保护。

(三)制定《隐私权法》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随着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在未来可制定一部《隐私权法》专门保护公民尤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做出更加详细的明确的规定。

结论:目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尤其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工作做得依然不好,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一些损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民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不够,没有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又过多的照顾公众利益,导致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断受到侵犯。因此,我国必须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让公众人物的合法隐私权利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袁志航.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吉林大学,2013,05(11):10-25.

[2]詹兆园.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与限制[D].厦门大学,2011,08(02):23-33.

[3]王天佳.网络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3,11(05):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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